從農業中淺談淨零排放
在氣候變遷的影響下,尤以近年顯見的天災頻繁發生,相關減碳議題再度被人們重視,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8月10日發表2021年科學報告指出在氣候變遷影響下,水災、火災等正在持續影響環境。根據報告模擬的所有排放情境,接下來20年地球表面升溫將達到1.5°C,且發生情形越來越頻繁。報告指出,人類需要在10年內大幅減少二氧化碳,到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才能控制升溫在1.5°C內。
而各國為實現淨零排放紛紛提出相關減碳計畫,在台灣則由農委會率先提出農業淨零排放並於2021年9月1日成立「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作為統籌規劃農業部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跨機關協調的專責單位,推動農業調適及減排相關措施。
根據2021年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臺灣總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 GHG)排放量自1990年137,763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不包括二氧化碳移除量),上升至 2019年287,060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不包括二氧化碳移除量),經扣除碳匯21,440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淨排量為265,621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較2018年減少3.6%,另較2005年減少1.1%,資料如下圖所示 :
就部門別而言,能源部門為臺灣溫室氣體總排放量最高,2019 年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約占總排放量(不包括LULUCF) 的90.80%,其次依序為工業製程及產品使用部門7.10%,農業部門1.15%,廢棄物部門0.94%。臺灣1990至2019年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趨勢如下圖所示:
而其中農業部門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包含甲烷、氧化亞氮及少量二氧化碳,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呈現遞減的趨勢,2019年約占臺灣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1.15%,與1990年相比較減少約34.63%,年平均成長率為負的1.46%,詳如下圖:
觀察農業部門自1990年起整體呈現下降趨勢,主要因臺灣加入WTO及經貿自由化、衝擊國內農業生產造成耕地面積及畜禽飼養減少等因素,另合理化施肥推廣落實,亦有助溫室氣體之減量。
2019年相對台灣整體碳排放量287,060千公噸,而農業部門主要為農耕土壤、水稻種植、畜禽腸胃發酵等農牧生產過程的排放,占1.15%的碳排量,若加計燃料燃燒排放量後如農機具、漁船、園藝溫室等的燃料使用0.58%碳排量,整體農業碳排約占1.73%,而每公頃森林碳匯97.6千公噸、總數量21,440千公噸,折抵農業碳排足足有餘。
不過農業碳排可能還有未計算到的部分,像是台灣的慣行農業進口與國內自產使用的化學農藥及肥料,在生產、運輸、施用的過程都會產生大量溫室氣體。
根據防檢局及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資料顯示,2019年全球使用量為420萬公噸、台灣農藥用量為8,983公噸,使用量就占全球的2%。據農糧署統計,台灣2019年整年約使用84萬公噸化學肥料,超出美、日、英等國家。根據農試所的研究,換算下來每公頃農地約使用1.132公噸化肥,大約是中國的2.2倍、英國的4.6倍、日本的5.1倍、印度的6.7倍。
2017年起農委會開始推行「化學農藥十年減半」政策,據防檢局統計,農藥總用量仍未顯著減少,2019年的化學農藥使用量為8983公噸,只比先前略減1.7%,僅劇毒農藥大幅減少50%。不過政府長年推動「合理化施肥」政策,10年來化肥用量已減少近2成。
此外,我國農產品運輸、食品加工、食物浪費以及從國外進口66%的糧食等造成的碳排,並未被記入農業部門的隱形排放源,而是被算到其他部門或其他國家上。
然而農業部門若須維持生產活動與糧食安全,碳排不可能完全歸零,但持續以降低農業碳排為目標將是一個值得努力的方向, 目前農委會先以訂定碳排減量目標,因此首要以現況進行碳盤查並取得基準量後,在此目標之下增加碳匯,才能取得碳權。其基本原理為先註冊,經盤查後再建立基礎線並發展量測、報告與驗證機制建立,取得碳權後就能進行碳交易。
若農民願意配合淨零排放政策,在其不影響收益之下,鼓勵造林、減碳的同時,農委會將協助農民透過碳權、碳交易增加收入。而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碳足跡較少的產品,也將進行農業碳足跡盤查,針對農產品標示從生產端到消費者購買到產品的碳足跡。
目前農委會也正研擬我國有機、友善農業的土壤碳匯價值化方案,未來農民的「減碳貢獻」將能被清楚計算並透過合理訂價來販售給需要抵換的企業,而農民所得收益持續投入友善耕作,促成農業永續轉型,提高農業的附加價值,共創人物境共好的新局面。
農業淨零排放四大主軸說明
1. 全面建立農業生產碳排資訊,建立低碳農漁畜的生產模式,達到減量的標,有效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
2. 增加森林碳匯面積、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提高國產材利用、強化海洋及溼地碳匯管理,以建構負碳農法,強化具碳匯效益。
3. 農業剩餘能源化、資源化、材料化與加值再利用,並推動農業跨域循環示範場域,加強農業循環技術科技研發,創造農業加值再利用。
4. 建構能源自主農漁村,推動農業部門有效碳定價及碳權交易制度以及農業綠色金融及綠色消費,達到農村自主發電,用電自給自足。
資料來源
https://csr.cw.com.tw/article/42415
https://e-info.org.tw/node/232037
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2021年版)